(2016)鲁1502执2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景世云、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世云,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6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景世云,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师青,经理。本院在执行景世云与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冯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本院(2016)鲁15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在审理中于2016年6月16日以(2016)鲁1502民初34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其名下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传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