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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文明与被告潘士臣、潘翠萍、潘亮、马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明,潘士臣,潘翠萍,潘亮,马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66号原告:高文明,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住乾安县余字乡附余村。被告:潘士臣,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大布苏镇叔字村。被告:潘翠萍,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大布苏镇叔字村。被告:潘亮,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大布苏镇叔字村。被告:马飞,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铁岭市人,住辽宁省铁岭市。原告高文明与被告潘士臣、潘翠萍、潘亮、马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高文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高文明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