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贵和与王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贵和,王瑞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716号原告:冯贵和,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王瑞峰,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贵和与被告王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贵和于2017年6月1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贵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贵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贵和负担。审 判 长 梁学钢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人民陪审员 王彩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