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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贵和与王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贵和,王瑞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716号原告:冯贵和,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王瑞峰,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贵和与被告王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贵和于2017年6月1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贵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贵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贵和负担。审 判 长  梁学钢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人民陪审员  王彩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