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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亚丽与安连福、徐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丽,安连福,徐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060号原告:张亚丽,女,1965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连福,男,1958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被告:徐东梅,女,1960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原告张亚丽与被告安连福、徐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亚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34元,由原告张亚丽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 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