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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宁波市康乐家具有限公司,娄晓蓉,葛民立,陈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傅东伟。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21弄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2513095-3。法定代表人:娄晓蓉。被执行人:宁波市康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后仓村,组织机构代码:69509249-X。法定代表人:葛民立。被执行人:娄晓蓉,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葛民立,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民军,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宁波市康乐家具有限公司、娄晓蓉、葛民立、陈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1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4392.07元,并于2016年1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由我院其他案件正在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对于本案104392.0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8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