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钟长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长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长华,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萍乡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二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长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7月,被告人钟长华在未与安源区城郊管委会就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施工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伪造合同书,并以其承建周家坡安置小区内一标段的113套正付零工程的名义,于同年8月3日与被害人刘某签订了合作承包项目协议书(刘某委托朋友陈某代签了该协议),从中收取刘某保证金2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之后,刘某因迟迟未能入场施工,多次找钟长华退还保证金,钟长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2016年1月26日、11月10日,钟长华向刘某分别拟定还款承诺书和还款计划,但至案发均未兑现。2、2016年6月,被告人钟长华谎称其有本市安源区城郊中环路周家坡安置小区的土建承包工程的发包资格,并提供建筑施工虚假图纸给被害人李某看。获得李某的信任后,钟长华于同年6月22日以发包方的身份与李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并骗取李某5万元定金,被其全部用于还个人债务和挥霍。李某因迟迟未能入场施工,多次找钟长华退还定金,钟长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综上,被告人钟长华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5万元。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钟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长华辩称没有骗刘某,刚开始是与陈某合伙,陈某出资20万,他本人出资5万,这20万他打了借条是借款。对其他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被告人钟长华在未与安源区城郊管委会就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施工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伪造合同书,并以其承建周家坡安置小区内一标段的113套正付零工程的名义,于同年8月3日与被害人刘某签订了合作承包项目协议书(刘某委托朋友陈某代签了该协议),从中收取刘某保证金2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之后,刘某因迟迟未能入场施工,多次找钟长华退还保证金,钟长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2016年1月26日、11月10日,钟长华向刘某分别拟定还款承诺书和还款计划,但至案发均未兑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钟长华伪造的合同书两份证实,钟长华伪造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甲方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将城郊中环路周家坡安置小区一标段的113套正付零工程发包给乙方钟长华,开工日期暂定2015年8月底,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甲方签字为胡进,加盖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施工项目部印鉴。后钟长华又伪造了一份同样内容的合同书,将开工日期改为2015年10月15日以前,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甲方签字同样是胡进,加盖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施工项目部印鉴。(2)书证《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协议书》证实,2015年8月3日,陈某代刘某(乙方)与钟长华(甲方)签订中环路汪公潭周家坡安置小区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甲方钟长华同中环路汪公潭周家坡安置小区项目部有项目在做(主要做地基正负零下钢筋笼子业务),现甲方钟长华承诺下批正负零,基础总包工程能够签下自己承建,邀乙方刘某共同合作地基正负零总包业务,甲方钟长华占总股份30%,出资五万元,乙方刘某总占股份70%,出资十五万元。甲方钟长华承诺2015年8月底之前能够动工,如甲方钟长华未能跟政府项目部协商在2015年8月底之前未能动工,自愿退回十五万元业务费,并承担三万元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刘某作为补偿。(3)书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企业信息》证实,周家坡安置小区基础工程一、二、三标段分别由萍乡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第四建筑公司、江西省龙马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承揽。(4)被害人刘某提供的借条一张、承诺书及还款计划证实,2015年8月3日,钟长华向刘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作为承包正付零前期费用。2016年元月26日,钟长华向刘某出具承诺书,保证刘某在2016年3月10日前一定能进场施工,如若不能按时进场施工,钟长华无条件退回2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2016年11月10日,钟长华向刘某出具还款计划。(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他朋友陈某打电话告诉他,说萍乡城郊管委会的安置小区有基土打桩工程,让他组织施工队伍过来。他听后赶到萍乡陈福祥办公室(萍乡市彩虹桥附近),陈某叫了钟长华过来,说钟长华能够拿下这个工程,然后钟长华带他和陈某一起去萍乡市中环路城郊管委会的周家坡安置小区考察,在考察过程中,钟长华说周家坡要建100多套安置房,这些安置房的工程他可以拿下来与他们一起合伙做。当时,钟长华还介绍了一个姓钟的男子(萍乡人,40多岁),说该男子是这个工程的总技术负责人,他也是靠这个负责人拿下工程。因钟长华是他朋友陈某介绍,陈某说看到了钟长华承包工程的合同,不会有问题,他在工地上也看到确实在施工,就认为工程是真的。2015年8月3日,陈某代他与钟长华签订了一份《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协议书》,协议内容是钟长华与他一起合作承建中环路汪公潭周家坡安置小区地基正付零总包业务项目,承诺在2015年8月底之前动工。协议签订后,他向钟长华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钟长华出具了收据。后来钟长华一直没有通知他进场施工,他多次要求钟长华退还保证金,但钟长华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钟长华向他出示过其与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上有胡进的签字并且盖有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的公章。事后他去城郊管委会托人询问了该项目的事,城郊管委会的一位干部说这份合同是假的,因为合同上甲方所盖的单位(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施工项目部)没有权利发包工程,只有城郊管委会才有权利与承包方签合同。他又去了工地上看,几位施工技术人员说该工程要通过招标才能承包,这份合同是假的。2016年1月26日,钟长华还与他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3月10日前进场施工或退还20万保证金给他,但至今未还钱。(6)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左右,他通过别人介绍认识钟长华,后来钟长华说安源区城郊周家坡要建安置小区,还说能拿到这个工程,问他做不做,他跟钟长华说自己不做但可以介绍别人来做。刘某是他同学,是乐安县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在萍乡彩虹桥附近有个办事处。有次他在刘某办公室,钟长华也过来了,他们就谈到周家坡安置房工程的事,但具体是钟长华和刘某两个人谈的,他没参与。2015年8月1日左右,刘某打电话给他,告诉他已经跟钟长华说好了,让他代替刘某和钟长华把合同签订好。8月2日,刘某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77)汇款20万到他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90),他在8月3日将15万汇到钟长华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上,还有5万是之前在6月份的时候,刘某借他5万让他汇给钟长华。8月3日,钟长华打电话约他到金陵西路建设银行对面一个叫喜满家的小店,并把拟定好的合同给他,他就在乙方签了刘某的名字,并注明是他代签。因钟长华向刘某提供了一份由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施工项目部胡进与钟长华签订的发包合同,所以刘某相信钟长华手上确实有这个工程。(7)证人邓某(现任城郊管委会安置办主任)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城郊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对正付零以下的工程进行招标,正付零以上的工程由中环路的拆迁户自行建造。正付零以下的工程一标是2013年12月28日凯利建筑公司中标,二标是2013年12月15日萍乡市第四建筑公司中标,三标是2014年9月7日江西省龙马建筑公司中标。他们没有把工程判给钟长华,也不认识钟长华,也没有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项目部这个部门,没有一个叫胡进的同事。(8)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6月16日、2015年8月3日钟长华中国工商银行卡62×××17收到陈某汇款分别为5万、15万,合计收到陈某汇款20万元。(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证人陈某通过照片辨认均辨认出本案被告人钟长华,钟长华亦能通过照片辨认出本案被害人刘某。(10)被告人钟长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5月份左右他通过一个姓张的朋友介绍认识陈某,并把中环西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工程情况介绍给陈某,陈某认为这个工程可以做,就电话联系了刘某,刘某同意后通过陈某转账5万元给他,并说是工程的前期费用。之后,陆续和陈某吃饭,将该5万元花的差不多。7月份,他在电线杆上的小广告上找人花150元左右伪造了一个他与中环路汪公潭段某家坡安置小区的合同书,并拿给陈某看,之后,他和刘某通过几次电话。2015年8月3日,他拟定了一份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协议书,当时因刘某在老家借钱,就让陈某代签了协议。之后,刘某又通过陈某汇款15万元给他,这15万元,有8万左右用来还债,7万左右吃喝用掉了。合同上的印章也是做小广告的帮他盖的,甲方签名“胡进”是他随便编的名字,也是他签上去的。之后,又拟了一份相同的合同(8月25日),是因为刘某也要一份,之前那份给了陈某。后刘某问过他很多次工程什么时候可以进场,他都以各种借口敷衍。2016年元月26日,他签订了一个承诺在2016年3月10日前一定能进场施工的承诺书给刘某,之后刘某发现这个工程没希望了,就在2016年11月10日让他写了一份还款计划。2、2016年6月,被告人钟长华谎称其有本市安源区城郊中环路周家坡安置小区的土建承包工程的发包资格,并提供建筑施工虚假图纸给被害人李某看。获得李某的信任后,钟长华于同年6月22日以发包方的身份与李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并骗取李某5万元定金,被其全部用于还个人债务和挥霍。李某因迟迟未能入场施工,多次找钟长华退还定金,钟长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6日左右,他和朋友甘凤美聊天时得知一个安源区城郊中环路安置房的土建承包工程,甘凤美问他愿不愿意做,并介绍一个叫谢某1的人给他认识。之后,他叫谢某1帮忙去城郊打听这个工程,谢某1说确实有这个工程,承包人姓刘,但之后见到姓刘的,姓刘的又说承包方是钟长华。因谢某1认识钟长华,他便让谢某1联系钟长华。2016年6月19日晚,他、谢某1、钟长华还有那个姓刘的一起吃饭。6月22日,他和钟长华在西门电影院附近巷子里一个居民楼2楼签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签订协议前,钟长华提供了一些建筑施工图纸给他看。签订协议后,钟长华说马上要开工,要他和谢某1各交2.5万元定金,后来谢某1说现在没这么多钱,要他先帮忙交,他就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到钟长华银行账上。后来谢某1说没钱,他就叫谢某1不要参与这个工程。之后,他多次打电话问钟长华工程什么时候开工,钟长华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他通过各方打听才得知他被钟长华骗了,于是他要钟长华退还5万元定金,但钟长华说钱用完了,没钱还。他去房子里找钟长华,钟长华已经不在了,附近邻居说钟长华是租住在这。(2)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他和李某经人介绍听说城郊周家坡安置小区有工程可做,一包是钟长华,然后在八一小学老钟家,他、李某与钟长华签订了一份承包工程,李某付了5万元定金给钟长华。几天后,因他没钱,李某就说工程他自己一个人承包,之后他们就没联系了。(3)工程承包协议书证实,2016年6月22日,钟长华(发包方)与李某(承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钟长华将城郊周家坡中环路安置房若干栋承包给李某,承包方式为每栋以整体一次性包干,总计46户,开工时间在7月15日以前。(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6月25日,李某银行卡62×××61转账5万元给钟长华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62×××17。(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通过照片辨认出本案被告人钟长华就是诈骗其5万元的人,钟长华亦辨认出李某。(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钟长华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被告人钟长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他欠了朋友4万元急着还,但手头没钱,他知道安源区城郊中环路安置房有一个土建承包工程,就想以此事的名义来骗钱还债。2016年4月,他和朋友一起吃饭时提到他现在手头上有安源区城郊中环路安置房的工程,要建40多栋安置房,请朋友帮他找找看有谁要接这个工程做。6月20日左右,“谢胖子”打电话问他是否真的有这个工程,他说有。下午,“谢胖子”带着李某到他租住的房子(萍乡市安源区西门老火车站附近),跟他谈合伙搞这个工程的事,他说工程可以给他们做,但要李某先交纳5万元保证金,工程搞完,每栋房子3000元劳务费,5万元保证金退还,当天双方未谈妥。第二天,他们三人将此事谈妥,但“谢胖子”说没钱,要李某先垫钱,以后再还给李某。李某随后就去银行转了5万元到他银行卡上。之后,他们三人共同拟定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他从其他地方搞了一套建筑施工的图纸给李某看,告诉李某这就是安源区城郊中环路安置房的工程图纸,李某就相信了他。在收到李某5万元之后的2、3天左右,他还了4万元给借钱的朋友,还有1万元被他用掉了。后来李某问他工程什么时候可以进场,他每次都是用各种借口敷衍李某。最后,李全民直接要他退还5万元保证金,他就直接告诉李某钱已经用掉了,现在还不起。他现在每个月有600多元的固定收入,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另查明,2016年12月22日15时许,钟长华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安源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诈骗李某5万元工程保证金的事实,后又如实供述骗取刘某20万元的事实。该事实有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钟长华的供述证实。综上,被告人钟长华诈骗两次,诈骗数额共计2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包本市安源区城郊中环路周家坡安置小区土建工程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钟长华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不是诈骗,刚开始是与陈某合伙,20万是他借的,打了借条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钟长华虚构承建本市安源区城郊中环路安置小区正付零工程的事实,并伪造合同书向被害人刘某出示,让被害人刘某相信其具有相应承包资质,后与被害人刘某签订虚假协议,骗取被害人刘某保证金20万元,并将该2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钟长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长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婉人民陪审员 邓 佳人民陪审员 刘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欧阳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