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范某某、汪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范某某,汪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439号原告姜某,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桥沟湾九年制学校50号。被告范某某,男,约43多岁,汉族,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汇丰小区。被告汪某某,女,约40多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汇丰小区。系范某某妻子。被告白某某,女,约45岁,住靖边县亮馨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范某某、汪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5月31日撤回对被告范某某、汪某某、白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汪某某、白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二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