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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范某某、汪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范某某,汪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439号原告姜某,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桥沟湾九年制学校50号。被告范某某,男,约43多岁,汉族,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汇丰小区。被告汪某某,女,约40多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汇丰小区。系范某某妻子。被告白某某,女,约45岁,住靖边县亮馨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范某某、汪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5月31日撤回对被告范某某、汪某某、白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汪某某、白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二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