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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弓丽芳与被执行人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丽芳,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465-1号申请执行人弓丽芳,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三路52号。弓丽芳与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6]08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弓丽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若干套,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致使本院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弓丽芳尚未实现的债权(工资23664元,经济补偿金62540.57元,失业保险金3072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6]089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