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彭银忠、钮运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银忠,钮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银忠,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钮运平,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银忠与被执行人钮运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钮运平的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