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10陆卫与顾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顾瑞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10号原告:陆卫,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顾瑞兵,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陆卫诉被告顾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瑞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卫诉称:被告顾瑞兵因做工程需要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给了被告。2014年11月19日,被告归还了27.5万元,并补充出具了借条,认可尚欠原告借款22.5万元,承诺于同年12月20日前还清。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尚欠借款14.5万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顾瑞兵归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顾瑞兵未作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顾瑞兵因需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其中国银行账号汇款给被告50万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归还了27.5万元,并补充出具了借条一份,认可尚欠原告借款22.5万元,承诺于同年12月20日前还清。此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原告借款8万元,尚欠原告借款14.5万元未予归还,因原告多次催要余款未果,因而成讼,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借条一张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瑞兵因需向原告借款50万元,尚欠原告14.5万元未予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顾瑞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瑞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卫借款本金1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瑞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32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