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兰小亮与胡红黎杨银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小亮,杨银川,胡红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86号申请执行人兰小亮,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银川,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胡红黎,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兰小亮申请执行杨银川、胡红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足法民初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兰小亮申请,本���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我院处置完毕被执行人位于重庆的房屋,将查封车辆的处置权移交沙坪坝区法院外,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小亮申请执行杨银川、胡红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郭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咨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