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付伟与高峰、白斯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伟,高峰,白斯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262号原告:付伟,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高峰,男,38岁,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白斯琴,妇女,37岁,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伟诉被告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伟于2017年6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付伟负担。审判员 牧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渐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