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建辉、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辉,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辉,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星,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北街(原市供电局院内)。负责人:丰希奎,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建辉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定州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线路故障出现停电事故是不可避免的风险”为由免除定州供电分公司应当保证用户用电的法定义务,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判决以“定州供电分公司积极对线路故障进行检修,并在28小时内恢复供电”为由认定定州供电分公司在电路发生故障后已履行维修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三)案外人田进辉对张建辉的财产损失并无过错。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定州供电分公司作为供电企业,负有保障用户安全、正常用电的义务。而一审庭审笔录和定州供电分公司提交的《运行日志》载明:2015年10月4日21时56分,案涉线路出现故障;2015年10月5日11时22分,定州供电分公司运维部张宝军带电查线;2015年10月6日2点25分,供电线路恢复正常。上述证据证明,在案涉供电线路出现故障后的10余个小时时间内,定州供电分公司未能组织维修人员及时抢修线路,导致张建辉需要用电预冷的蔬菜损坏。定州供电分公司未能履行保障用户安全、正常用电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且定州供电分公司的故障停电与张建辉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定州供电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审判决主要以“定州供电分公司的维修行为难称不合理”为由免除定州供电分公司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不当。综上,张建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米世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