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51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郑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郑海燕,朱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1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贵。被执行人:郑海燕,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朱红峰,男,1977年4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海燕、朱红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拍卖被执行人郑海燕、朱红峰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香格里拉城市花园32幢2单元202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共有证号:永康东城共字第020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0)第369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号】。2017年5月12日,买受人胡凯强(身份证:)以169.5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郑海燕、朱红峰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香格里拉城市花园32幢2单元202室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凯强(身份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胡凯强(身份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凯强(身份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