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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赵书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赵书清,中投亚太(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28号申请人: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代表人:梁红斌,该分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赵书清,男,汉族,1957年3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中投亚太(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号楼1191。法定代表人:宗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嘉恒通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书清、中投亚太(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书清、中投亚太(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书清、中投亚太(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金清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