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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耐普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耐普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催8号申请人:厦门耐普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厦门汽车工业城零部件配套中心(*期)*#厂房*层**单元。法定代表人:廖建滨,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弄*号、惊驾路680、688、696号、汉德城公寓1、2、3号。负责人:潘华富,该公司行长。申请人厦门耐普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编码为31300051/31864074、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收款人龙工(中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5日、到期日2017年7月5日)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厦门耐普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苏丹萍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