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靖茹申请执行任志刚、夏磊民间解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茹,任志刚,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068号申请执行人李靖茹,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任志刚,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夏磊,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靖茹申请执行任志刚、夏磊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任志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靖茹本金168300元及利息,被告夏磊对被告任志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李靖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房产、车辆信息也未查到。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0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少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