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键鑫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键鑫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36号罪犯刘键鑫,曾用名刘键,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商睢区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键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刘键鑫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键鑫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刘键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键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该犯作为乡创建办公室主任,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协调征用土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虚列拆迁户,索要拆迁赔偿款67.7万元。刘键鑫用赃款购买的商品房已被查封扣押。除依法应当退还被害单位的外,增值部分上缴国库。罪犯刘键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9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二次、优秀三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键鑫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键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