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文强与李学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强,李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唐山市中级人��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56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强,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玉田县。被执行人李学良,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玉田县。申请执行人刘文强与被执行人李学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宝江审判员樊广全审判员桑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许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