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若宇与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若宇,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528号原告:王若宇,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梓源,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姝宁,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63号。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若宇与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