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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素珍与蒋成勇、高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珍,蒋成勇,高兴艳,贵州安顺宏祥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安顺银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683号原告吴素珍,女,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无业,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代理人王志,系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成勇,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高兴艳,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蒋成勇的妻子,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贵州安顺宏祥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蒋成勇。注册号:XXXXXX被告安顺银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蒋成勇。注册号: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珍与被告蒋成勇、高兴艳、贵州安顺宏祥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安顺银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吴素珍承担。审判员  刘坤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熙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