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素珍与蒋成勇、高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珍,蒋成勇,高兴艳,贵州安顺宏祥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安顺银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683号原告吴素珍,女,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无业,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代理人王志,系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成勇,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高兴艳,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蒋成勇的妻子,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贵州安顺宏祥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蒋成勇。注册号:XXXXXX被告安顺银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蒋成勇。注册号: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珍与被告蒋成勇、高兴艳、贵州安顺宏祥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安顺银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吴素珍承担。审判员 刘坤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熙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