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秀兰与温珍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兰,温珍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720号原告:陈秀兰,女,1941年9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健,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珍培,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兰诉被告温珍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陈秀兰负担。审 判 员 施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