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留茄等与张航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留茄,张玉兰,张航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348号原告:赵留茄,男,1946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原告:张玉兰,女,1950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航娟,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原告赵留茄、张玉兰与被告张航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赵留茄、张玉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留茄、张玉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留茄、张玉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留茄与张玉兰负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