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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海新与马跃超、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新,马跃超,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390号原告:王海新,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马跃超,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跃超,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新与被告马跃超、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经查找,找不到二被告,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现被告的住址不详,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未提供二被告的详细住址(或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因被告的住所地或住址不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王海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琬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