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洪培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培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99号罪犯洪培华(英文名HONGPUEHUA),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1984年到菲律宾加入菲律宾籍,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培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53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洪培华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刑复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534-1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洪培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闽刑执字第95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闽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培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洪培华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其中上一次减刑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洪培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洪培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洪培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培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