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韦华斌与叶应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华斌,叶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韦华斌,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叶应林,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韦华斌与叶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叶应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韦华斌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判决清偿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贷款利率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小额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叶应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华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