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立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立华,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乾安县,现住址前郭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立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晚18时许,被告人孙立华窜至前郭县乌兰图嘎镇董艳军经营的“老洪猪肉大全”商店内,将放置在厨房沙发上的10800元现金盗走。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孙立华将赃款返还给董艳军。2017年4月12日,孙立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立华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孙立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董艳军是前郭县乌兰图嘎“老洪猪肉大全”商店业主。2017年3月26日晚18时许,被告人孙立华到“老洪猪肉大全”买猪肉,见商店内无人,便将放置在厨房沙发上的10800元现金盗走。2017年3月28日,董艳军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孙立华有作案嫌疑,遂找到孙立华,孙立华承认了盗窃的事实,并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董艳军,董艳军对孙立华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孙立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立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艳军、孔凡敏陈述,证人王东、王彦辉、王海山、蒋志军等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返赃照片、谅解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合法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立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立华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孙立华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首、返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立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孙洪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关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