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海峰、翟宝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吴海峰,翟宝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286号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管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雯,女。被告:吴海峰,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翟宝发,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住房置业公司”)与被告吴海峰、被告翟宝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住房置业公司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8元,由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秦 岭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祝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