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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德民、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民,高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173号之一申请人徐德民,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高静,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徐德民与被申请人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德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静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北侧、燕顺路东侧潮白人家北区翠竹园7-3-20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以申请人徐德民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北侧、燕灵路东侧世纪新筑小区28-2-2804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徐德民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北侧、燕灵路东侧世纪新筑小区28-2-2804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