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长红、欧阳红发与李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长红,欧阳红发,李美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长红,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红发,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祥恩,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群,女,1974年4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冠群,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长红、欧阳红发因与被上诉人李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长红、欧阳红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祥恩,被上诉人李美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冠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长红、欧阳红发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李美群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李美群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是非、责任承担及诉讼标的各执一词,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是不正确的;二、李美群在明知道周长红借钱是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情况下还将钱借给周长红,应认定该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三、李美群提出欧阳红发有义务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李美群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欧阳红发举证证明了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法院以欧阳红发所举证据不够充分并支持李美群的请求错误。李美群辩称:一、双方对案件事实和借钱数额清楚,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正确;二、周长红、欧阳红发断章取义,不能证明其借钱是用于非法活动,也不能否认李美群借钱给周长红是合法的;三、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美群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欧阳红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美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周长红、欧阳红发偿还李美群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的利息112,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之后未清偿的利息按月息2%支付至清偿时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周长红、欧阳红发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长红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李美群借款,2015年3月9日,经双方结算后周长红尚欠李美群借款本金400,000元,并立下字据,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2015年7月10日前的利息周长红已支付。2015年7月25日,周长红偿还李美群20,000元,之后周长红再未向李美群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另查明,欧阳红发与周长红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系欧阳红发与周长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周长红偿还的2万元是利息还是本金。一、本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周长红、欧阳红发认为借款是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且李美群明知,所以该借款合同无效。因周长红、欧阳红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应认定该借款合法有效。对于李美群请求周长红、欧阳红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长红、欧阳红发认为该借款并未用于周长红、欧阳红发家庭的共同的生产、生活,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周长红、欧阳红发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周长红、欧阳红发认为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三、周长红、欧阳红发偿还的20,000元是利息还是本金。周长红、欧阳红发认为2015年7月25日还款20,000元是本金,李美群认为是还2015年7月和8月两个月的利息。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支付利息应该是付款前的利息,不可能支付以后的利息,本案李美群代理人说周长红、欧阳红发2015年7月25日还款是付2015年7月和8月两个月的利息与常理不符,对李美群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因此,周长红、欧阳红发2015年7月25日偿还的20,000元是本金。综上,本案周长红至起诉之日止尚欠李美群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121,600元(从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该债务属周长红、欧阳红发夫妻共同债务,由周长红、欧阳红发偿还。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周长红、欧阳红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美群借款本金38万元并支付利息12.1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二、驳回原告李美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12,090元,由被告周长红、欧阳红发负担。”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中,周长红、欧阳红发提供了两份证据。证据一,证人刘小容证言,拟证明本案欠款为周长红从事违法活动所欠债务;证据二,证人黄薇证言,拟证明本案欠款为周长红从事违法活动所欠债务。李美群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不予认可,证人刘小容于2014年3月至2014年年底在周长红妈妈店里做事,而借款是2015年3月9日,且证人陈述事实含糊其辞,对事实均不确定,证人只是听到周长红与李美群谈论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事情,并不能证明周长红借李美群的款是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对证据二不予认可,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证人只是证明了周长红与李美群之间谈论了打牌输赢的事情,不能证明周长红与李美群之间的借款,亦不能证明周长红借李美群的款是用于违法活动。本院认证认为,证据一、二证人证言均只能证明周长红购买过“地下六合彩”,不能证明周长红所借李美群的款项用于了违法犯罪活动。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合法;二、周长红与李美群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三、欧阳红发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调查,本案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明确,双方对借贷关系没有争议,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本案中,周长红与欧阳红发主张李美群在明知周长红借款系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情况下还借钱给周长红,应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虽然周长红与欧阳红发在二审期间提供证人拟证实周长红借李美群的涉案款项系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但两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周长红曾有购买“地下六合彩”的行为,不能证明周长红借李美群的涉案款项系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故周长红与欧阳红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周长红与李美群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争议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债务系欧阳红发与周长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而周长红、欧阳红发未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上述不受法律保护债务的任何一种情形,周长红与欧阳红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欧阳红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周长红、欧阳红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16元,由上诉人周长红、欧阳红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爱华审判员 陈新德审判员 黄小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易唐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