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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金允与增城市石滩镇谢屋村旧谢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17民终940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金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谢屋村旧谢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4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金允,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红,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婵,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谢屋村旧谢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谢沈浩,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辉,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威,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金允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驳回起诉的(2016)粤0183民初8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谢金允上诉认为,第一,原审法院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中“补偿标准”的批准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如果适用该条款,争议相对方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但本案上诉人对《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3)9号]的标准没有异议。第二、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产生关于青苗补偿费的纠纷,案由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受理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上附着物与青苗的所有者因该项补偿费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按照民事案件受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审理查明,《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3)9号],对征收土地补偿的土地价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对承包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规定进行补偿,对承包人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上诉人承包被告的土地包括在挂绿湖水利核心区土地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石滩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上诉人所种植的果树进行了清点,被上诉人制作了户主为谢福秋的挂绿湖安置区项目征地(谢屋)青苗清点表(二页),补偿金额共66203元,被告对上述青苗清点表进行了公示。且2015年10月23日,上诉人已收取上述青苗补偿款63715.8元。上诉人在诉讼中主张其享有被征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并要求以实际承包土地面积按照每亩补偿款30000元的标准计算青苗补偿款。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主张,主张青苗补偿款发放标准按《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9]19号)规定标准按清点数量计算青苗补偿款。且原审法院向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发函征询涉案土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及青苗补偿款如何确定等,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向原审提交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并口头答复具体按《征地补偿协议书》的条款执行。后,被上诉人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青苗补偿款按何标准发放的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故,该案对青苗补偿款的补偿标准无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征用的土地上青苗补偿款如何进行补偿。而青苗补偿款的补偿标准应由征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确定。本案征地单位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虽答复原审法院本次征地参照《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3)9号]办理,但该通知对征收土地应补偿的青苗费没有明确具体数额的标准,致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标准产生争议。故应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