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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绍兴柯桥宝顺润滑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高百炎,赵珍琴,高雅琴,绍兴县盛百润滑油有限公司,执行人绍兴柯桥宝顺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0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4225-0。负责人王黎红,行长。被执行人高百炎,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赵珍琴,女,1982年9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高雅琴,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县盛百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钱梅村。法定代表人赵珍琴被告执行人绍兴柯桥宝顺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钱梅村15幢。法定代表人高立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赵珍琴、绍兴柯桥宝顺润滑油有限公司、绍兴县盛百润滑油有限公司、高百炎、高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8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高百炎、赵珍琴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需扣除251.96元),同时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高雅琴、绍兴县盛百润滑油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宝顺润滑油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高百炎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水岸名府2幢104室;赵珍琴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瓜渚公寓9幢401、402室房产,均已抵押给他人,本案暂不宜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高百炎名下号牌为浙D×××××、浙D×××××汽车,暂未发现车辆下落。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