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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书章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刑初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书���,男,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罗中彬,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叶、李雪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腾飞及其指定辩护人罗中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书章认为同村村民李某1家的坟地对其家不利,曾让大哥李某2说合让李某1迁坟,李某2拒绝。李书章认为李某2偏向李某1,起意报复杀害李某2的外孙。2017年1月12日14时许,李书章看到李某2的外孙王某2往村南河方向走,��尾随王某2至村南漫水桥北头,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击王某2头部数刀,致王某2当场死亡。作案后,李书章于当日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王某2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马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书章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书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书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系自首。其辩护人认为:李书章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李书章认为同村村民李某1家的坟地对自家不利,后多次让大哥李某2说合让李某1迁坟,被李某2拒绝。李书章认为李某2偏向李某1,遂起意报复杀害李某2的外孙。2017年1月12日14时许,李书章看到李某2的外孙王某2往村南河方向走,即尾随王某2至村南漫水桥北头,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击王某2头部数刀,致王某2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2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李书章于当日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李书章的家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王某2的父母李某4、王书合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4、王书合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李书章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方城县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1月12日群众马��报警称一小孩被其姥爷杀死,当日公安机关以李书章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书章到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3、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4、杀人现场的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方城县杨楼乡房山村田庄南侧的乡村水泥路北头路边,漫水桥的北侧水泥路西沿有一男孩尸体,尸体头部下方有带血脑组织,水泥路面上有多处血迹。侦查人员对相关痕迹进行了提取。5、被告人对逃跑路线的指认笔录及作案工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经李书章指认逃跑路线,侦查机关划定区域搜索发现,在漫水桥西北侧树林内的一枯草丛内有一把木柄菜刀。李书章确认该菜刀系其作案凶器。6、提取笔录证明:侦查机关根据李书章所供述的逃跑路线搜索,在案发现场西侧的机井房东边地面上发现一块印有“今麦郎,冰红茶”字样的折叠着包装箱纸片,该纸片占有红色可疑斑迹。7、对李书章人身检查笔录证明:李书章投案后经检查,其右手中指掌指关节背侧有血迹附着,右手中指中节背侧有血迹附着,其身穿的黑色棉袄右侧口袋处有血迹,下穿的牛仔裤左腿下部有血迹,并提取李书章血样备检。8、物证,包括木柄菜刀一把、包菜刀的纸箱片一张及黑袄1件,牛仔裤1条证明:经李书章辨认,黑袄及牛仔裤为其案发当天所穿,木柄菜刀为其杀害被害人时某使用的凶器,纸箱片系其包裹凶器时某携带。9、尸检鉴定证明:王某2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10、生物物证鉴定证明:现场提取三处血迹,尸体头部下方脑组织,现场遗留菜刀上血迹,李书章黑袄右侧口袋处、牛仔裤上左腿下部血迹,李书章右手两处血迹,金麦郎纸片上血迹上所检出的遗传物质是王某2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王某2是李某4、王书合所生的可能性大于99.999%。1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他听见王某1在庄上喊李书章杀了王某2,他赶到场看到李某4抱着王某2在地上坐着,王某2在李某4身上趴着,头朝下,王某2的头上流好多血,脑子也流出来了,遂报警。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他和王某2、李某3在庄南边河边玩,后回庄走到桥北头,看见二姥爷李书章走到王某2跟前,将王某2踢倒在路上,弯着腰拿着一把菜刀朝王某2头上砍了好几下。砍后,李书章拿着菜刀向西边麦地跑了。1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他和王某1、王某2兄弟一起去河里玩,回去的路上,一个老头冲过来打弟弟王某2。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赶到现场后看到女儿李某4抱着王某2在哭,王某2头部有伤,已死亡。王某1说是李书章将王某2踢倒又用菜刀砍的头部。并证实两三年前,李书章因同村村民李某1的老坟正对着其父亲的坟,认为对其家不好,对孩子考学不利,让他找李某1说合挪坟,他让李书章自己去说,李书章因此怨恨他。1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她听王某1说李书章将王某2杀死了,她赶到现场看到王某2在漫水桥北侧趴着地上,后脑有很大的伤口,脑浆和血流了一地。因为老坟的事,李书章和李某2有矛盾。16、证人李某1、李某5的证言均证明:因为李书章认为李某1家的坟地对自家不利,两家发生矛盾。1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他拉过一个老人到方城县城,后在方城县国泰宾馆转盘处下车。后郭某辨认出其拉的那个老人是李书章。18、被告人李书章的供述证明:其大哥李某2让村民李某1将他爷爷和奶奶的坟埋在其父亲坟边,后其妻子去世,大儿子外出打工无音信,便认为是李某1家埋的坟对自家不利,遂让李某2说合让李某1迁坟,李某2不同意。为此李书章怨恨李某2,并起意杀害李某2外孙报复。案发当天中午,其看到李某2的外孙往南河方向走,即尾随到南河桥北头,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砍击小孩后脑勺,砍后用包装箱纸片包裹着菜刀逃离现场到方城投案,逃跑途中菜刀掉在了路边草丛中。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公诉机关对李书章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书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书章的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李书章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李书章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书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32年1月12日止。)二、对作案工具木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 峥审判员 马景琦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雷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