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农户服务社与被执行人黄自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黄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75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涛,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自生,男,生于1975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黄自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暂无需法院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75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期间自约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承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景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