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成立林、谢光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立林,谢光喜,成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立林,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光喜,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审被告:成利,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上诉人成立林因与被上诉人谢光喜、原审被告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立林上诉称,根据一审法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是借款人,才是接收货币的一方,而被上诉人谢光喜是出借货币的一方。请求撤销一审裁判,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谢光喜不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借时借款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还款时出借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本案中,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起诉要求被告即上诉人偿还借款本息,原审原告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原告住所地为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有关撤销原审裁定及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华海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宇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