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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洛阳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1622号原告:洛阳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唐寺门(神州唐三彩工艺城)专线区7号。法定代表人:刘亚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东支公司,住址:洛阳市中州东路50号。负责人:李新庆,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岳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雅然审 判 员  唐艳玲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孙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