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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天和与刘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和,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9民初315号原告李天和,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刘军,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李天和诉被告刘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特木其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和、被告刘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份承揽了被告位于吉生太镇忽鸡图村危房改造工程,当时双方未签订工程协议,只口头商议被告出资28500元。在承建工程完工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24500元,另建房时用被告檩子7根,每根折价130元,共计91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090元。被告承诺年底前全部付清。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则挑剔工程质量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不给付欠款,没有一丝给付的诚意。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危房改造工程款3090元,以及该款形成的利息,利息按2分计算,利息计算日期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履行完为止,利随本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我现在欠原告3090元是事实,以为房子质量有问题,所以没给原告这个钱。房子漏,锅头没垒好。原告给修理好,我就给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7月份承揽了被告位于吉生太镇忽鸡图村危房改造工程,双方只口头约定由被告出资28500元。工程完工后经乡政府和城建局验收,被告先后给付原告24500元,另建房时用被告檩子7根,每根折价130元,共计91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090元。由于被告为原告所建的房屋出现漏雨、锅台没盘好的问题,原告自愿同意补偿给被告1000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能够能够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原告为被告所建的房屋出现漏雨、锅台没盘好的问题,原告自愿同意补偿被告1000元,故应将1000元从所欠工程款中扣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军给付原告李天和209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