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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被告王道君、任天珍、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99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彭松军,行长。被告:王道君,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任天珍,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房靖,经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鸡西分行)与被告王道君、任天珍、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鸡西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道君、任天珍偿还借款本金302712.20元、利息13964.61元,给付律师代理费13650元,共计330326.81元;要求王道君、任天珍在能够办理正式产权证照时,办理抵押登记,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5日,王道君、任天珍因购买房屋向哈尔滨银行鸡西分行借款44万元,借款期限5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68%,逾期罚息利率为原利率的1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王道君、任天珍提供X住宅小区X号楼X室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按揭抵押登记手续。坚实地产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王道君、任天珍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哈尔滨银行鸡西分行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任天珍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哈尔滨银行鸡西分行又不能补充材料。在本院向其释明责任后,又拒绝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纪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