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某1、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1,王某,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02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1,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宋某2,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宋某1与被告王某、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1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王某、宋某2在继承宋成林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宋某1借款80000元,并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拆迁安置款已被另案首查封,故无法处置。另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0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