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双瑞与王帅定、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双瑞,王帅定,李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330号原告范双瑞,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帅定,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李涛,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范双瑞诉被告王帅定、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范双瑞于2017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双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双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双瑞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