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8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双瑞与王帅定、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双瑞,王帅定,李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330号原告范双瑞,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帅定,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李涛,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范双瑞诉被告王帅定、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范双瑞于2017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双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双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双瑞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