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甘肃省成县人,住甘肃省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甘肃省成县人,住甘肃省成县。上诉人王某1因与王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王某1。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朱晓剑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