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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民初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肖萍、刘明明与何平、杨帆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萍,刘明明,何平,杨帆,洛克希德(武汉)无人机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143号之二原告:肖萍。原告:刘明明。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平。被告:杨帆。被告:洛克希德(武汉)无人机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光谷软件新城*期**栋*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303334817G。法定代表人:陈卫军。原告肖萍、刘明明与被告何平、杨帆、洛克希德(武汉)无人机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肖萍、刘明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萍、刘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891元,由原告肖萍、刘明明负担。审判员  鄢裴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