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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6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慧囡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囡,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812号申请执行人:杨慧囡,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勤,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杨慧囡与李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8民初15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慧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润生园×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杨慧囡名下。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