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6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慧囡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囡,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812号申请执行人:杨慧囡,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勤,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杨慧囡与李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8民初15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慧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润生园×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杨慧囡名下。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