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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29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金建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金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974-1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二村,组织机构代码:72588942-5。法定代表人尤一杰。被执行人金建兴,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29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韩依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