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占义与苏永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占义,苏永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占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7月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中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永录,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2月1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中县。再审申请人马占义因与被申请人苏永录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青012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占义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占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育峰审判员 吴永贤审判员 闫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