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晋诚与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晋诚,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758号申请人梁晋诚,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姚华,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人梁晋诚与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姚华在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西路四-1小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华位于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西路四-1小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詹成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