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常亚平与被告路达、孙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亚平,路达,孙景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873号原告:常亚平,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康俭,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达,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景泉,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亚平与被告路达、孙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亚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亚平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亚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常亚平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贲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