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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李伏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李伏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2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37号。负责人:俞昌洪,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标,男,1992年8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原告之员工。被告:李伏神,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伏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7元,减半收取计212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