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蔺秋雨与被执行人蔺学正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秋雨,蔺学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蔺秋雨。被执行人:蔺学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蔺学正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蔺学正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88907478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