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年森与陈平、杨振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年森,陈平,杨振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81民初1079号原告:彭年森,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予华,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平,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杨振天,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彭年森与被告陈平、杨振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予华,被告陈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振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违约金11万元(前三笔借款的违约金分别为2万元、6万元、3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平是朋友,被告陈平之前一直经营陶瓷。2013年起,被告陈平经营陶瓷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共借款现金四笔共21万元给被告陈平,被告陈平每次均立写借条确认收到借款,其中:1.2013年11月14日借款2万元,约定2014年11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违约金2万元;2.2014年5月27日借款6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违约金6万元;3.2014年7月28日借款3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违约金3万元;4.2015年4月10日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12月30日还清。被告多次带原告去看陶瓷仓库和家中楼房,说以此保证,原告才借款给被告。被告借到上述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和支付违约金。被告陈平与杨振天是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其夫妻经营生意,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平经常不在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杨振天还款,被告杨振天承认借款但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陈平辩称,2013年11月14日的借款2万元中有1万元是先向李科旺借的,被告支付了1年的利息,后来李科旺介绍认识了原告,被告向原告借了1万元,就算作一起借原告2万元,被告还清了1年的利息,就差最后一个月未还。2014年5月27日实际是向原告借款5万元,加上前面未还的利息才写为借款6万元。原告都是通过银行柜员机领出,当场清点扣除利息,利息是1万元支付1000元,3万元的一笔借款是每1万元支付1500元利息。被告实际只借了原告本金10万元,本金没有归还,都是支付利息。最后10万元的借款是前面高利贷借款的利息结余,前面利息支付到2015年左右,都是借1万元支付1000元利息,共支付了2年利息,在2016年2、3月份左右,是对方在北流市大上亿超市门口胁迫,被告才立写了10万元的借条,不然原告在前面借款都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是不会再借给被告10万元的。两被告以前一起经营陶瓷,被告陈平借款的时候被告杨振天并不知情,后来原告上门追讨才知道,被告陈平借款是用于赌六合彩,原告是见被告陈平如期偿还李科旺的利息,认为有信用才借款的。被告无钱还债,原告曾提出要以货抵债,后来见没有人要货就不愿了。被告陈平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杨振天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2.被告陈平身份证、杨振天身份信息表;3.被告陈平、杨振天结婚证;4.(2016)桂0981民初2613号民事裁定书;5.2013年11月14日借条;6.2014年5月27日借条;7.2014年7月28日借条;8.2015年4月10日借条。被告陈平认为证据1-7都是真实的,证据8借条是原告多人胁迫其立写的。本院经审查后,对证据1-7予以确认;对证据8,被告陈平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一起经营陶瓷生意。2013年起,被告陈平经营陶瓷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共借款现金四笔共21万元给被告陈平,被告陈平每次均立写借条确认收到借款,并就前三笔借款约定逾期不还的要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其中:1.2013年11月14日借款2万元,约定2014年11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违约金2万元;2.2014年5月27日借款6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违约金6万元;3.2014年7月28日借款3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违约金3万元;4.2015年4月10日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12月30日还清。被告借到上述借款后,没有归还过借款本金和支付过违约金。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未果。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2016)桂0981民初2613号原告彭年森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年森于2016年12月12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陈平向原告借款,原告交付了借款,被告陈平立写了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陈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陈平就借款本金提出异议,并主张10万元的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下立写,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21万元。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只是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被告每次借款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数额均等同于借款本金数额,违约金过高,已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应予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被告第四笔借款1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杨振天与被告陈平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未用于非法用途,是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振天对本案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陈平辩称借款用于赌六合彩,被告杨振天对借款并不知情,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杨振天亦未进行答辩,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平、杨振天共同偿还原告彭年森借款21万元;二、被告陈平、杨振天共同支付原告彭年森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以9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陈平、杨振天共同支付原告彭年森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债务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4×××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计312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195元,由被告陈平、杨振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昭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尘 来源:百度“”